有线广播电视终端设备审验办法|第 2 条|传播|法规|生效中
国家通信传播委员会|v1.0
最后修订: 2016-12-08
本办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有线广播电视终端设备(以下简称终端设备):以有线传输媒介连接有线广播电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并以光或电子方式进行传输之设备。 二、型式认证:指由制造商、进口商、经销商或有线广播电视系统经营者(以下简称系统经营者)按有线广播电视终端设备(以下简称终端设备)之厂牌型号,向中央主管机关或经中央主管机关认可委托之有线广播电视终端设备验证机构(以下合并简称验证机关(构))申请审验之进程。 三、符合性声明(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指由制造商、进口商或经销商声明其所制造、输入之终端设备或系统经营者声明其提供订户使用之终端设备符合第五条规定,并备妥相关文档向验证机关(构)完成登录之进程。 四、系列产品:指不改变审验合格之终端设备之调制技术及主要组件之电路板布线等技术规格、设计性能,且其传输界面、电磁兼容及电气安全之基本设计、性能、实体形状及材质相同之其他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