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一百零五年度电视金钟奖奖励办法|第 10 条|影视出版|法规|生效中
文化部|v1.0
最后修订: 2016-04-14
报名、参赛第三条第二款个人奖者及参赛节目,应符合下列规定。违反者,不受理其报名: 一、参赛之节目依进口出版品电视频录像节目及广播电视节目原产地认定基准认定,其节目原产地应为台湾地区。 二、参赛之节目应非属本部或本部所属机关委制。 三、大陆地区人士不得参赛。 四、参赛个人奖之教育文化节目及科学节目应于中华民国一百零四年五月一日至一百零五年四月三十日期间首次公开播送至少三集;儿童少年节目、行脚节目、综艺节目及综合节目应首次公开播送至少八集。 五、参赛教育文化节目主持人奖者,应于前款公开播送之集数中至少主持三集,且报名者应检附三集节目参赛;参赛儿童少年节目主持人奖、行脚节目主持人奖、综艺节目主持人奖及综合节目主持人奖者,应于前款公开播送之集数中至少主持八集,且报名者应检附四集节目参赛。以前款节目参赛非戏剧类节目导演奖、非戏剧类节目导播奖、摄影奖、剪辑奖、音效奖、灯光奖、美术设计奖者,其报名者应检附一集节目或将参赛节目剪辑成一百二十分钟以下之精华带参赛。 六、参赛迷你剧集(电视电影)男主角奖、迷你剧集(电视电影)女主角奖、迷你剧集(电视电影)男配角奖、迷你剧集(电视电影)女配角奖、迷你剧集(电视电影)新进演员奖、迷你剧集(电视电影)导演奖及迷你剧集(电视电影)编剧奖之节目,应于中华民国一百零四年五月一日至一百零五年四月三十日期间首次公开播送完毕,且报名者应检附前开公开播送完毕之完整节目参赛。以迷你剧集(电视电影)节目参赛摄影奖、剪辑奖、音效奖、灯光奖、美术设计奖者,其报名者应检附一集节目或将参赛节目剪辑成一百二十分钟以下之精华带参赛。 七、报名戏剧节目男主角奖、戏剧节目女主角奖、戏剧节目男配角奖、戏剧节目女配角奖、戏剧节目新进演员奖、戏剧节目导演奖、戏剧节目编剧奖者,应检附首次公开播送、首次报名且未曾参赛其他年度戏剧节目奖之戏剧节目四集参赛;报名摄影奖、剪辑奖、音效奖、灯光奖、美术设计奖者,应检附一集节目或将参赛节目剪辑成一百二十分钟以下之精华带参赛。 八、参赛个人奖之节目如为二人以上共同导演、导播、编剧、主持、摄影、剪辑、音效、灯光、美术设计者,应共同列名参赛;如为二人以上分别导演、导播、主持、摄影、剪辑、音效、灯光、美术设计者,应分别报名参赛。 九、非戏剧类节目应依其制作属性,择一参赛非戏剧类节目导演奖或非戏剧类节目导播奖。 十、同一戏剧节目或迷你剧集(电视电影)有二以上男、女主角或男、女配角时,得同时分别报名。 十一、报名各类男主角奖、女主角奖、男配角奖、女配角奖者,以演出角色之性别为准。 十二、以同一节目参赛主持人奖及节目奖者,其参赛项目之类型应属同一。 十三、助理主持人不得参赛节目主持人奖。 十四、参赛之节目内容应与首次公开播送之内容相同。 十五、参赛之节目不得为以新闻报导、新闻专题、新闻时事议题为主要内容之新闻类型节目,亦不得为转播之节目或动画节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