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一百零五年度电视金钟奖奖励办法|第 9 条|影视出版|法规|生效中
文化部|v1.0
最后修订: 2016-04-14
报名、参赛第三条第一款节目奖之参赛节目,应符合下列规定。违反者,不受理其报名: 一、参赛之节目依进口出版品电视频录像节目及广播电视节目原产地认定基准认定,其节目原产地应为台湾地区。 二、参赛之节目应非属本部或本部所属机关委制。 三、报名戏剧节目奖之戏剧节目,以首次报名该奖项者为限,且报名者应检附首次公开播送之参赛戏剧节目首集及其他任三集。 四、报名迷你剧集(电视电影)奖及动画节目奖之参赛节目,应于中华民国一百零四年五月一日至一百零五年四月三十日期间首次公开播送完毕,且报名者应检附前开公开播送完毕之完整节目参赛。 五、报名教育文化节目奖、科学节目奖之参赛节目,应于中华民国一百零四年五月一日至一百零五年四月三十日期间,首次公开播送三集以上,且报名者应检附三集参赛。 六、报名儿童少年节目奖、行脚节目奖、综艺节目奖、综合节目奖之参赛节目,应于中华民国一百零四年五月一日至一百零五年四月三十日期间,首次公开播送八集以上,且报名者应检附四集参赛。 七、同一名称之节目,以报名一节目奖项为限,不得跨项参赛。 八、以同一节目参赛节目奖及主持人奖者,其参赛项目之类型应属同一。 九、参赛之节目内容应与首次公开播送之内容相同。 十、参赛之节目不得为以新闻报导、新闻专题、新闻时事议题为主要内容之新闻类型节目,亦不得为转播之节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