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一百零五年度电视金钟奖奖励办法|第 5 条|影视出版|法规|生效中
文化部|v1.0
最后修订: 2016-04-14
第三条第一款至第三款奖项之评审,由文化部(以下简称本部)遴聘专业人士组成评审小组为之;同条第四款特别奖项之评选,由本部另遴聘专业人士组成特别奖评审小组为之。 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奖项之评审基准如下: 一、内容创意。 二、制作水准。 三、表现技巧。 第三条第三款奖项之评审基准如下: 一、创新性。 二、制作水准。 三、表现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