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新小型汽机车及中古汽机车报废或出口换购新车减征退还新车货物税办法|第 5 条|赋税|法规|生效中
财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25-11-12
产制厂商及进口人依前二条规定申请减征退还新车货物税,应自下列日期起算,于六个月内向产制厂商所在地国税局或原进口地海关提出,逾期不得申请退还: 一、购买新小型小客车、新小型机车,依第三条规定申请减征退还新车货物税者,以公路监理机关核发加盖戳记之汽车新领牌照登记书或机车新领牌照登记书所载发照日期之次日起算。 二、报废中古汽车、中古机车前六个月内购买新汽车、新机车,依前条规定申请减征退还新车货物税者,以报废日之次日起算;报废中古汽车、中古机车后六个月内购买新汽车、新机车者,以公路监理机关核发加盖戳记之汽车新领牌照登记书或机车新领牌照登记书所载发照日期之次日起算。 三、出口中古汽车、中古机车前六个月内购买新汽车、新机车,依前条规定申请减征退还新车货物税者,以出口日之次日起算;出口中古汽车、中古机车后六个月内购买新汽车、新机车者,以公路监理机关核发加盖戳记之汽车新领牌照登记书或机车新领牌照登记书所载发照日期之次日起算。 于本办法中华民国一百十四年十一月十四日发布生效前,符合第三条规定条件者,产制厂商或进口人应于本办法一百十四年十一月十四日发布生效日之次日起算六个月内,向产制厂商所在地国税局或原进口地海关申请减征退还新车货物税,逾期不得申请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