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新小型汽机车及中古汽机车报废或出口换购新车减征退还新车货物税办法|第 2 条|赋税|法规|生效中
财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25-11-12
本办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产制厂商:指本条例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第二款所称纳税义务人。 二、进口人:指本条例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款所称纳税义务人。 三、登记满一年:指公路监理机关核发加盖戳记之汽车新领牌照登记书或过户登记书所载日期起算至公路监理机关核准汽(机)车各项异动登记书所载车籍报废或出口缴销之日止,期间满一年。 四、新小型小客车:指本条文第一项规定之汽缸排气量二千立方公分以下小客车。但不包括本条例第十二条之三第二项规定之电动小客车。 五、新汽车:指本条文第二项及第三项规定之新小客车、新小货车或新小客货两用车。 六、新小型机车:指本条文第四项规定之汽缸排气量一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机车。但不包括本条例第十二条之三第二项规定之电动机车。 七、中古汽车:指本条文第二项规定登记满一年且出厂十年以上之小客车、小货车或小客货两用车。 八、中古机车:指本条文第五项规定出厂四年以上汽缸排气量一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机车。 九、报废:指依法令向环境部核准登记之废车回收业者完成中古汽车、中古机车废车回收,及向公路监理机关完成车籍报废。 十、出口:指运销国外。 十一、二亲等以内亲属:指二亲等以内之血亲及姻亲。 十二、报废日:按环境部废机动车辆回收管制联单或废机动车辆回收证明所载回收日期或公路监理机关核发加盖戳记之汽(机)车各项异动登记书所载日期之最后完成日认定。 十三、出口日:指海关核发加盖戳记之出口报单所载报关日期。 前项第三款所定登记满一年: 一、继承人报废或出口继承登记取得之中古汽车者,得将该继承人及被继承人名下登记期间合并计算。 二、本人报废或出口自配偶取得之中古汽车者,得将配偶名下登记期间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