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新小型汽机车及中古汽机车报废或出口换购新车减征退还新车货物税办法|第 3 条|赋税|法规|生效中
财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25-11-12
自中华民国一百十四年九月七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购买新小型小客车、新小型机车,并完成新领牌照登记,产制厂商或进口人得依本条文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申请减征退还新车货物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