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新小型汽机车及中古汽机车报废或出口换购新车减征退还新车货物税办法|第 4 条|赋税|法规|生效中
财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25-11-12
报废或出口中古汽车并购买新汽车、报废或出口中古机车并购买新机车,符合下列各款规定条件者,产制厂商或进口人得依本条文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申请减征退还新车货物税: 一、自中华民国一百十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报废或出口中古汽车、中古机车。 二、于报废或出口前、后六个月内购买新汽车、新机车且完成新领牌照登记。 三、中古汽车之车籍登记及新汽车之新领牌照车籍登记之车主为同一人、配偶或二亲等以内亲属。 前项第二款报废或出口换购新车之六个月期间,以报废日或出口日为计算基准日。 第一项第二款报废或出口换购新车之六个月期间,于同项第一款规定期间始日报废或出口前六个月内,及于同项款规定期间末日报废或出口后六个月内,亦适用之。 继承人直接报废或出口车籍登记于被继承人名下之中古汽车,新汽车之新领牌照车籍登记为被继承人死亡时之配偶或二亲等以内亲属者,符合第一项第三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