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线广播电视终端设备审验办法|第 8 条|传播|法规|生效中
国家通信传播委员会|v1.0
最后修订: 2016-12-08
申请终端设备型式认证者,应填具终端设备型式认证申请书,并检附下列文档正本或影本一份向验证机关(构)申请: 一、中文或英文之使用手册或说明书,,须含商品名称及型号、额定电压及额定频率、总额定消耗功率或额定输入电流、制造年份、制造号码、生产国别或地区、警语、功能规格或兼容性、使用方法、紧急处理方法、制造或委制厂商名称、地址及电话;其为进口者,应标示制造或委制厂商名称、生产国别、进口或代理厂商名称、地址及电话等信息。 二、中文或英文规格数据。 三、电路图或电路方块图。 四、设备样品检验报告。 五、公司登记证明文档或商业登记证明文档;申请者为外国制造商者应检附该制造商之设立相关证明文档;申请者为系统经营者,应并同检附其经营许可执照。 六、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数据。 七、包含第一款至第六款电子档之光盘片一份。 前项第一款使用手册或说明书之警语或紧急处理方法,如无则免予标示。 验证机关(构)必要时得要求申请者检送终端设备样品。 不同厂牌或型号之终端设备应分别申请型式认证;申请系列产品型式认证者,应以书面叙明该产品与原审验合格型号产品间之差异性,并检具检验报告及前项各款数据,向原验证机关(构)提出。 申请型式认证之文档,验证机关(构)除留存光盘片外,其余文档于核发审定证明时一并发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