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线广播电视终端设备审验办法|第 4 条|传播|法规|生效中
国家通信传播委员会|v1.0
最后修订: 2016-12-08
供贩卖或订户使用连接系统之终端设备,应依中央主管机关依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授权订定之技术规范审验合格,并自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终端设备多重语言字幕测试项目之在线固件更新日期,由本会公告之,但系统经营者拟提前更新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