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线广播电视终端设备审验办法|第 3 条|传播|法规|生效中
国家通信传播委员会|v1.0
最后修订: 2016-12-08
审验合格之终端设备于接续时,系统经营者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于接续条件及品质上为差别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