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一百零六年度广播金钟奖奖励办法|第 2 条|影视出版|法规|生效中
文化部|v1.0
最后修订: 2017-04-26
本办法奖励对象如下: 一、无线广播事业及其从业人员。 二、广播节目制作业、广播电视广告业及其从业人员。 三、对提升无线广播产业技术、推动广播产业发展有特殊贡献或从事广播事业有杰出成就之个人或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