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一百零六年度广播金钟奖奖励办法|第 6 条|影视出版|法规|生效中
文化部|v1.0
最后修订: 2017-04-26
各奖项报名者资格如下: 一、节目奖、个人奖:应由无线广播事业、广播节目制作业报名。但报名参赛社区节目奖及社区节目主持人奖之无线广播事业,以非政府捐助成立之民营无线广播事业为限。 二、广告奖:应由非政府捐助成立之民营无线广播事业、广播电视广告业报名。 三、电台品牌行销创新奖:应由非政府捐助成立之民营无线广播事业报名。 四、创新研发应用奖:应由无线广播事业、广播节目制作业、广播电视广告业报名。 五、特别奖项:应由无线广播事业、广播节目制作业、广播电视广告业、广播相关公协会或机关团体推荐报名。 同一参赛作品,仅得由一报名者报名。违反者,报名者应于本部指定期限内作成撤案表示;届期未表示或意思表示不明者,各该申请案均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