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一百零六年度广播金钟奖奖励办法|第 4 条|影视出版|法规|生效中
文化部|v1.0
最后修订: 2017-04-26
本办法奖励方式如下: 一、入围节目奖项者,每一奖项以五名为限,各颁给奖状一面,且非政府捐助成立之民营无线广播事业及广播节目制作业入围者,另颁给入围奖金新台币五万元。每一奖项得奖奖金新台币十万元,并颁给金钟奖奖座一座。 二、入围广告奖项、电台品牌行销创新奖者,每一奖项以五名为限,各颁给奖状一面。每一奖项得奖奖金新台币十万元,并颁给金钟奖奖座一座。 三、入围各项个人奖项及创新研发应用奖者,每一奖项以五名为限,各颁给奖状一面;二人以上共同入围时,奖状各一。每一奖项得奖者另颁给金钟奖奖座一座及奖金新台币十万元;二人以上共同得奖时,金钟奖奖座各一,奖金均分。 四、特别奖项得奖者颁给金钟奖奖座一座,其得奖名额及奖项名称由特别奖项评审小组决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