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一百零六年度电视金钟奖奖励办法|第 2 条|影视出版|法规|生效中
文化部|v1.0
最后修订: 2017-04-26
本办法奖励对象如下: 一、电视事业及其从业人员。 二、电视节目制作业及其从业人员。 三、对提升电视产业技术、推动电视产业发展有特殊贡献,或从事电视事业有杰出成就之个人或团体。 前项第一款所称电视事业,指无线电视事业及卫星广播电视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