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一百零六年度电视金钟奖奖励办法|第 6 条|影视出版|法规|生效中
文化部|v1.0
最后修订: 2017-04-26
各奖项报名者资格如下: 一、节目奖、个人奖及节目创新奖:应由电视事业、电视节目制作业报名。 二、特别奖项:应由电视事业、电视节目制作业、电视相关公协会或机关团体推荐报名。但推荐大陆地区人士应不予受理。 同一参赛作品,仅得由一报名者报名。违反者,报名者应于本部指定期限内作成撤案表示;届期未表示或意思表示不明者,各该申请案均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