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柴油车调修燃油控制系统或加装空气污染防制设备补助办法|第 3 条|大气环境|法规|生效中
环境部|v1.0
最后修订: 2026-01-05
依本办法申请补助之大型柴油车,应于调修燃油控制系统或加装空气污染防制设备后符合下列各款规定之一: 一、一至三期大型柴油车调修燃油控制系统后应符合下列各目规定之一: (一)低于车辆出厂或进口时所适用之排放标准。 (二)黑烟不透光率1.0m-1以下。 二、四期大型柴油车于中华民国一百十四年至一百十七年期间自主到检检测黑烟不透光率逾1.0m-1或经第六条第一项审验核定且负责调修之汽车修理业出具车辆检测黑烟不透光率逾1.0m-1之切结书者,应于检测完成或切结书出具翌日起二个月内完成燃油控制系统调修,并应符合下列各目规定之一: (一)低于车辆出厂或进口时所适用之排放标准。 (二)黑烟不透光率0.6m-1以下。 三、加装空气污染防制设备后黑烟不透光率0.6m-1以下且具改善效果。 四、加装空气污染防制设备后黑烟不透光率达1.0m-1以下未达0.6m-1且具改善效果。 前项第一款马力比应达百分之五十以上。但经汽车修理业调修燃油控制系统后完成喷射泵浦铅封,或取得原车辆制造厂或所属保养厂、国外原厂国内指定代理人或所属保养厂出具文档证明车况正常且无不当擅自调修燃油控制系统者,无须检测马力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