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政策性农业项目贷款办法|第 6 条|农业金融|法规|生效中
农业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1-01|最后修订: 2025-12-31
辅导渔业经营贷款之对象为渔业(民)团体、生产合作社或实际从事下列渔业经营之渔民: 一、海洋渔业,包含渔捞及养殖。 二、陆上养殖。 三、休闲渔业或娱乐渔业。 四、水产加工或运销等渔业生产。 前项借款人属养殖业者,应同时具备下列各款条件: 一、渔会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一款所定甲类会员、养殖渔业发展协会会员、农会法第十二条所定农会会员、完成当年度或前一年度养殖渔业放养量申报。 二、领有养殖渔业登记证、区划渔业权执照、专用渔业权入渔证明文档或其他依法令许可之养殖证明文档。但属申办养殖渔业登记中者,应检附主管机关核准兴建水产养殖设施之农业用地作农业设施容许使用同意书。 前项第二款但书借款人,仅得申贷资本支出贷款。 第一项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收回其贷款,贷款经办机构已请领之利息差额补贴应缴还中央主管机关: 一、于贷款存续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自违法情事发生之日起视为违约: (一)有走私、偷渡及电、毒、炸鱼违规情事。 (二)经撤销渔业经营之核准或撤销渔业证照。 二、贷款用途属为变更现有渔船经营渔业种类,购买汰建资格者,借款人未于拨贷后二个月内补正变更后渔业执照。 三、依前项规定申贷资本支出贷款,借款人未于拨贷后三年内,补正养殖渔业登记证,视为未符合贷款资格。 第一项借款人于贷款存续期间,经依渔业法限制、停止渔业经营或收回渔业证照处分者,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前项第一款第一目之事由:应视为违约并收回其贷款,贷款经办机构已请领之利息差额补贴应缴还中央主管机关。 二、因前项第一款第一目以外之事由:贷款经办机构已请领之借款人受处分期间利息差额补贴应缴还中央主管机关。 申请贷款用途为改善或新建室内养殖设施,以设置屋顶型绿能设施之贷款案者,应于核准贷款利率之日起二年内补正再生能源发电设备登记文档,届期未补正者,其贷款利率应调整为其他类贷款利率,贷款经办机构已溢请领之利息差额补贴应缴还中央主管机关。 第一项贷款期限依贷款额度及购置设备耐用年限核实贷放,其中资本支出最长十五年,周转金最长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