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政策性农业项目贷款办法|第 5 条|农业金融|法规|生效中
农业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1-01|最后修订: 2025-12-31
辅导农粮业经营贷款之对象如下: 一、参加水稻育苗相关协会之水稻育苗中心。 二、领有种苗业登记证之种子繁殖及苗木繁殖业者。 三、依农场登记规则完成农场登记之农场负责人。 四、符合农产品市场交易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规定之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主体。 五、实际从事茶叶生产、制造、加工之农民或农民团体。 六、通过有机(含转型期)农产品验证、产销履历农产品验证,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机关(构)、法人或团体认定符合有机农业促进法第三条第三款之耕作方式,并登录于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信息系统之农民或农民团体。 七、具花卉产销班班员资格之农民,或具花卉专业团体会员资格之农民或农民团体。 八、实际从事菇蕈类生产之农民或农民团体。 九、经中央主管机关及其所属机关(单位)相关温网室设施补助计划或辅导措施(方案)核定或审查通过兴设结构型钢骨温网室之农民或农民团体。 十、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项目核准贷款经营计划之农粮产业经营者。 借款人同时具备前项第一款至第八款及第十款中二款以上资格者,应择一资格申贷本贷款。 申请贷款用途为改善或新建菇类栽培场,以设置屋顶型绿能设施之贷款案者,应于核准贷款利率之日起二年内补正再生能源发电设备登记文档,届期未补正者,其贷款利率应调整为其他类贷款利率,贷款经办机构已溢请领之利息差额补贴应缴还中央主管机关。 第一项第九款借款人所兴设结构型钢骨温网室及其设施(备)施工完成后,其核定或审查通过计划或措施(方案)之成果查核数据影本,应于拨贷完毕后一年内补正,届期未补正者,应收回其贷款,贷款经办机构已请领之利息差额补贴应缴还中央主管机关。 第一项贷款期限依贷款额度及购置设备耐用年限核实贷放,其中资本支出最长十五年,周转金最长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