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政策性农业项目贷款办法|第 4 条|农业金融|法规|生效中
农业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1-01|最后修订: 2025-12-31
农机贷款之对象如下: 一、实际从事农(渔)业之农(渔)民。 二、农(渔)民团体。 三、办理农机代耕或出租业务之农(渔)民。 前项第一款及第二款借款人使用土地、用水及设施,应符合有关法令规定,其从事之农业生产应经核准或依有关法令办理登记。 第一项贷款期限最长十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贷款金额在新台币四十万元以下,或从事代耕或出租业务为主者,其贷款期限最长七年。 二、购置或投资之设备中央主管机关另定有耐用年限者,其贷款期限得由贷款经办机构于耐用年限内核实贷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