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政策性农业项目贷款办法|第 21 条|农业金融|法规|生效中
农业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1-01|最后修订: 2025-12-31
第二条第一款至第七款、第九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九款之政策性农业项目贷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贷: 一、无合法土地使用权。 二、不符合都市计划有关法令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规则规定。 三、山坡地之农业生产及运销事业未符合可利用限度查定。 四、未经核准筹设之休闲农业经营者。 五、加工原料笋。 六、种植大蒜、瓜子瓜、槟榔及其配料作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核贷: (一)配合中央主管机关公告办理大蒜产销调节措施。 (二)已取得大蒜产销履历验证零点五公顷以上,再扩大产销履历验证生产面积。 七、种植苹果、桃、李、梅、可可椰子、酿酒葡萄及柳橙,其用地非属山坡地保育区农牧用地、特定农业区或一般农业区,或属新(扩)增种植面积。 八、种植柚子,其用地非属山坡地保育区农牧用地、特定农业区、一般农业区或都市计划农业区,或属新(扩)增种植面积。 九、种植茶树,其用地非属风景区农牧用地、山坡地保育区农牧用地、森林区农牧用地、特定农业区或一般农业区。 十、经营养殖渔业未领有陆上鱼塭养殖渔业登记证、区划渔业权执照、专用渔业权入渔证明文档或其他依法令许可之养殖证明文档。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核贷: (一)第十六条之贷款,检附配偶、父母或祖父母之前述证照。 (二)第六条、第八条及第十六条之贷款,属申办养殖渔业登记中,检附主管机关核准兴建水产养殖设施之农业用地作农业设施容许使用同意书。 十一、未领有定置渔业权执照之渔场、未领有渔业执照之船筏或主管机关核准建造之文档。但第十六条之贷款,检附配偶、父母或祖父母之定置渔业权执照或渔业执照,得予核贷。 十二、野生动物饲养业者。 十三、购买国外进口之木、竹材或其加工品。 十四、申贷时,有第六条第四项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属渔业法第十条限制或停止渔业经营之期间内、收回渔业证照处分尚未运行完毕或依渔业法所处罚锾尚未缴纳完毕。 十五、开放式禽舍或每只蛋鸡活动面积小于七百五十平方公分之新(扩)建蛋鸡场。 未依猪只死亡保险强制投保及保险费补助办法或乳牛死亡保险强制投保及保险费补助办法参加猪只死亡保险或乳牛死亡保险之猪只或乳牛饲养业者,经主管机关处分停止给予猪只或乳牛饲养相关之政策性农业项目贷款期间内,不予核贷。
第二条第一款至第七款、第九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九款之政策性农业项目贷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贷: 一、无合法土地使用权。 二、不符合都市计划有关法令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规则规定。 三、山坡地之农业生产及运销事业未符合可利用限度查定。 四、未经核准筹设之休闲农业经营者。 五、加工原料笋。 六、种植大蒜、瓜子瓜、槟榔及其配料作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核贷: (一)配合中央主管机关公告办理大蒜产销调节措施。 (二)已取得大蒜产销履历验证零点五公顷以上,再扩大产销履历验证生产面积。 七、种植苹果、桃、李、梅、可可椰子、酿酒葡萄及柳橙,其用地非属山坡地保育区农牧用地、特定农业区或一般农业区,或属新(扩)增种植面积。 八、种植柚子,其用地非属山坡地保育区农牧用地、特定农业区、一般农业区或都市计划农业区,或属新(扩)增种植面积。 九、种植茶树,其用地非属风景区农牧用地、山坡地保育区农牧用地、森林区农牧用地、特定农业区或一般农业区。 十、经营养殖渔业未领有陆上鱼塭养殖渔业登记证、区划渔业权执照、专用渔业权入渔证明文档或其他依法令许可之养殖证明文档。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核贷: (一)第十六条之贷款,检附配偶、父母或祖父母之前述证照。 (二)第六条、第八条及第十六条之贷款,属申办养殖渔业登记中,检附主管机关核准兴建水产养殖设施之农业用地作农业设施容许使用同意书。 十一、未领有定置渔业权执照之渔场、未领有渔业执照之船筏或主管机关核准建造之文档。但第十六条之贷款,检附配偶、父母或祖父母之定置渔业权执照或渔业执照,得予核贷。 十二、野生动物饲养业者。 十三、购买国外进口之木、竹材或其加工品。 十四、申贷时,有第六条第四项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属渔业法第十条限制或停止渔业经营之期间内、收回渔业证照处分尚未运行完毕或依渔业法所处罚锾尚未缴纳完毕。 十五、开放式禽舍或每只蛋鸡活动面积小于七百五十平方公分之新(扩)建蛋鸡场。 未依猪只死亡保险强制投保及保险费补助办法或乳牛死亡保险强制投保及保险费补助办法参加猪只死亡保险或乳牛死亡保险之猪只或乳牛饲养业者,经主管机关处分停止给予猪只或乳牛饲养相关之政策性农业项目贷款期间内,不予核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