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政策性农业项目贷款办法|第 2 条|农业金融|法规|生效中
农业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1-01|最后修订: 2025-12-31
本办法所称政策性农业项目贷款,指下列各种贷款: 一、农机贷款。 二、辅导农粮业经营贷款。 三、辅导渔业经营贷款。 四、提升畜禽产业经营贷款。 五、农民经营及产销班贷款。 六、农业科技园区进驻业者优惠贷款。 七、山坡地保育利用贷款。 八、农家综合贷款。 九、农渔会事业发展贷款。 十、造林贷款。 十一、小地主大专业农贷款。 十二、农业节能减碳贷款。 十三、青壮年农民从农贷款。 十四、休闲农场贷款。 十五、农民组织及农企业产销经营及研发创新贷款。 十六、农民组织及农企业天然灾害复耕复建贷款。 十七、农业保险贷款。 十八、农民纾困贷款。 十九、扩大家庭农场经营规模协助农民购买耕地贷款。 二十、农业天然灾害低利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