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事业于国际机场园区内之自由贸易港区从事货物采购输入保存或运送免征营利事业所得税办法|第 3 条|航空|法规|生效中
交通部|v1.0
最后修订: 2019-10-14
营利事业在中华民国境内仅从事准备或辅助性质之活动,自行或委托国际机场园区内之自由港区事业于自由港区内从事货物之采购、输入、保存或运送,于本条例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施行后,依该规定申请并经自由港区管理机关审查核准者,自一百零八年度起,其销售货物之所得,免征营利事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