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能源发电设备免征及分期缴纳进口关税品项及证明文档申请办法|第 5 条|能源|法规|生效中
经济部|v1.0
最后修订: 2023-11-06
公司法人或自然人申请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三项之国内无产制证明或用途证明,应提出申请书(如附件),并检附下列文档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 一、第一型再生能源发电设备设置者: (一)电业执照影本或依电业法及其相关规定核发之工作许可证影本一份。 (二)设立、登记证明文档影本一份。 (三)输入许可证影本一份(免输入许可证者,应附信用状、付款证明或其他机关开立之进口、购置证明文档)。 (四)再生能源发电设备之规格、型录或说明书一份。 (五)再生能源发电同意备案文档影本一份。 二、第二型再生能源发电设备设置者: (一)依电业法及其相关规定核发之工作许可函影本一份。 (二)设立、登记证明文档影本一份。 (三)输入许可证影本一份(免输入许可证者,应附信用状、付款证明或其他机关开立之进口、购置证明文档)。 (四)再生能源发电设备之规格、型录或说明书一份。 (五)再生能源发电同意备案文档影本一份。 三、第三型再生能源发电设备设置者: (一)申请人之身分证明文档影本一份;如为公司法人者,并应检附设立、登记证明文档影本一份。 (二)输入许可证影本一份(免输入许可证者,应附信用状、付款证明或其他机关开立之进口、购置证明文档)。 (三)再生能源发电设备之规格、型录或说明书一份。 (四)再生能源发电同意备案文档影本一份。 前项所称第一型、第二型、第三型再生能源发电设备者,指再生能源发电设备设置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之设备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