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能源发电设备免征及分期缴纳进口关税品项及证明文档申请办法|第 6 条|能源|法规|生效中
经济部|v1.0
最后修订: 2023-11-06
中央主管机关对于前条之申请,经审核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三项及本办法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者,应发给国内无产制证明或用途证明。 前项证明之有效期间为六个月。期满前,申请人有正当理由,得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展延;展延期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并以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