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险药物给付项目及支付标准|第 35-1 条|社会保险|法规|生效中
第 二 章|卫生福利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1-01|最后修订: 2025-09-23
保险人为因应本标准已收载药品发生不可抗力之短缺事件,得依下列进程,创建国内外紧急调度及备援机制: 一、由保险人事先公开征求一家或多家之进口药商或国内厂商,于事件发生时,以保险人指定一定期间内,项目进口或项目制造所需数量之同成分、同剂型替代药品并负责调度,且该药品不得为原短缺项目。 二、短缺药品以药物主管机关公布者为主,必要时,得洽询保险医事服务机构确认。 三、属第一款项目进口之药品,保险人得支付进口药商所需之作业费用,每项药品新台币五十万元。 药品短缺事件之发生,指药物主管机关于一定期间内征求不到愿意进口或制造厂商后,由保险人通知前项第一款之进口药商或国内厂商启动紧急调度及备援机制。 第一项第一款项目进口或项目制造药品,保险人得依下列条件保障其依第三十五条之二核定之支付价格: 一、国际项目进口药品:纳入本保险给付后一年,或至原收载项目恢复供应,或保险人事先公开征求国内制造厂生产上市止。 二、国内项目制造药品:纳入本保险给付后二年,或至原收载项目恢复供应日止。 三、前二款期间内,保险人得暂停同成分、同剂型药品之收载提议订定。但已取得药品许可证之项目除外,其核价不适用第三十五条之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