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险药物给付项目及支付标准|第 16 条|社会保险|法规|生效中
第 二 章|卫生福利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1-01|最后修订: 2025-09-23
BA/BE 学名药品之认定标准如下: 一、生体相等性(BE)试验:BE 试验计划经主管机关核准通过实施,并取得该试验报告之同意或核备函者。 二、生体可利用率(BA)并临床试验:同时符合下列各项: (一)BA 试验计划经主管机关核准通过实施,并取得该报告之同意或核备函。 (二)临床试验计划经主管机关核准通过实施,并取得该报告之同意或核备函;或于药品许可证上有已运行临床试验之注记。 三、BA/BE 学名药品委托他厂制造时,须经主管机关核准委托他厂制造或变更制造厂,并检附主管机关核发得以取代BE学名药品或变更前后药品无安全疗效差异所核发可视为 BA/BE 学名药品之认定函。 四、一般学名药品委托他厂制造时,使用被委托厂持有同分组之 BA/BE学名药品之相同配方、制程(含设备)制造时,除应取得该同分组药品之BE试验报告或BA并临床试验报告同意核备函及其授权书,并同时检具主管机关核发二者配方、制程(含设备)均相同之证明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