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酒类查验管理办法|第 10 条|国库|法规|生效中
财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15-05-01
中央主管机关依本办法办理进口酒类查验,查验方式为书面核放者,查验费每批新台币二百元;查验方式为逐批查验或抽批查验抽中者,依实际检验项目收取查验费,各项收费数额如进口酒类检验收费基准表(如附表)。 中央主管机关基于卫生安全疑虑,对原采书面核放案件,公告改采逐批查验或抽批查验时,其应收取之查验费,自公告日起六个月内,以每批新台币二百元计收,不适用前项规定。 申请查验义务人申请于办公时间外办理进口酒类之采样检验,依下列规定计收延长作业费: 一、平常日之上午六时至八时三十分或下午五时三十分至十时,每批新台币四百元。 二、假日之上午六时至下午十时,每批新台币一千元。 三、每日下午十时后至次日上午六时前,每批新台币二千元。 同一申请查验义务人同时申请查验多批酒类,且于同一时间作业者,其延长作业费按一批计收。 依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款规定申请免验者,应收取审查费,每件新台币二百元。 属第九条第一项先行放行且尚未采样者,加收受托机关(构)派员临场运行采样之临场费新台币五百元。但无法当日往返,而须住宿者,其临场费按采样人员一人依国内出差旅费报支要点规定之各项费用标准计收。 各种证明之补发、加发,每份计收工本费新台币一百元。 进口酒类查验或免验申请经驳回者,其所缴纳之查验费或审查费,不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