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酒类查验管理办法|第 4 条|国库|法规|生效中
财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15-05-01
进口酒类之查验,依下列查验方式运行: 一、逐批查验:指申请查验案件经受理后,该批酒类留置,经采样检验,其结果符合规定者,始得输入。 二、抽批查验:指申请查验案件经受理后,以每批抽中率不低于百分之五随机抽验;抽中批酒类暂行留置,经采样检验,其结果符合规定者,始得输入。 三、书面核放:指申请查验案件经受理后,经电脑检核符合第六条第一项规定者,准予输入。但依该条规定首次检附国内外卫生证明文档,经审核符合规定者,始得输入。惟有卫生安全疑虑时,仍得采样检验。 同批申请查验之酒类,应为品牌名称、原产地、酒精成分、产品种类及包装材质相同之酒类。但属葡萄酒仅其酒精成分不同者,得并成一批申请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