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险药物给付项目及支付标准|第 17-2 条|社会保险|法规|生效中
第 二 章|卫生福利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1-01|最后修订: 2025-09-23
前条新药之核价,得采下列方式之一: 一、市场交易价。 二、成本计算法。 三、核价参考品或治疗类似品之十国药价,且不得高于十国药价中位价。 前项第二款之成本计算,应由厂商提出成本数据切结无误,并经保险人或其受托机构邀集会计、财务及医药专家审议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