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险药物给付项目及支付标准|第 17-1 条|社会保险|法规|生效中
第 二 章|卫生福利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1-01|最后修订: 2025-09-23
新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第十七条之二规定核价,免适用前条规定: 一、在我国为国际间首次上市,且具增进疗效、减少不良反应或降低抗药性之临床价值。 二、药品于十大先进国家首次上市二年内,在我国申请药品许可证,且于国内制造。 三、药品于十大先进国家上市已满五年,在我国申请药品许可证,且于国内制造之新成分新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