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险药物给付项目及支付标准|第 14 条|社会保险|法规|生效中
第 二 章|卫生福利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1-01|最后修订: 2025-09-23
新提议订定收载全民健康保险药品之分类如下: 一、新药:指新提议订定收载之项目,于本标准收载项目中,属新成分、新剂型、新给药途径及新疗效复方者。 (一)第一类新药:药品许可证之持有商应提出与现行最佳常用药品之药品-药品直接比较(head-to-headcomparison)或临床试验文献间接比较(indirectcomparison),显示临床疗效有明显改善之突破创新新药。倘该药品为有效治疗特定疾病之第一个提议订定收载新药,而无现有最佳治疗药品可供比较,则可用该疾病现行标准治疗(如:外科手术、支持性疗法或其他治疗)作为疗效比较之对象;前述临床疗效包含减少危险副作用。 (二)第二类新药: 1.第二A类:与现行最佳常用药品比较,显示临床价值有中等程度改善(moderate improvement)之新药。 2.第二B类:临床价值相近于已收载核价参考品之新药。 二、本标准已收载成分、剂型之新项目: (一)复方及特殊规格药品 1.水、糖类及电解质补充调节液 2.氨基酸及注射营养剂 3.综合维生素 4.综合感冒药 5.制酸剂 (二)其他处方药品 1.原开发厂药品: (1)原开发公司之母厂或子厂所生产之同一成分、剂型及剂量之产品。 (2)具有原开发公司以书面授权在本国委托制造或共同贩售,且在授权期间所产、售之同一成分、剂型及剂量之产品。 2.BA/BE学名药品:实施生体可用率或生体相等性(BA/BE)实验,并经主管机关认可之药品。 3.一般学名药品:其他非属BA/BE学名药之学名药品。 三、生物相似性药品:经主管机关依生物相似性药品之相关查验登记规定核准认定之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