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缉私案件减免处罚标准|第 15 条|关务|法规|生效中
财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25-05-29
同一报单内有多项申报不符(有短报、溢报、短溢报兼有或有匿报)时,计算有无逾越免罚标准之方式如下: 一、核计报运进、出口货物及加工外销货物报运出口,有无虚报数量、重量或品质逾百分之五者,以单项产品计算。但进口货物以同一货名、同一规格、同一厂牌;出口货物以同一类货品、同一厂牌;加工外销货物以同一类货品或材质为一计算单位时,得合并计算。 二、各项不符均未逾越原申报数量、重量百分之五者,不论其漏税额或溢冲退税额总数若干均免罚。 三、各项不符虽均逾原申报数量、重量,惟其中有逾百分之五者,亦有未逾百分之五者,核计漏税额或溢冲退税额时,未逾百分之五者不必合并核计。若总数超过新台币五千元应予论罚,不因某项未超过新台币五千元而免罚;若总数未超过新台币五千元,亦不因某单项超过百分之五而予以处罚。 四、各项不符中有短报或溢报超过百分之五,并有短装或溢装者,核计漏税额或溢冲退税额时,短装或溢装部分准予扣除;其未逾新台币五千元者免罚。 五、涉有虚报数量、重量之项目,并涉及品质、厂牌等不符者,因非单纯虚报数量、重量,故不计算其数量、重量是否逾越百分之五,仅计算漏税额或溢冲退税额是否在免罚限额内。 六、同一报单内分别申报多项产品,其中部分虚报数量、重量,部分虚报货名,部分虚报型号等之案件,仅对虚报数量、重量部分计算是否逾越百分之五,逾越百分之五者再与虚报货名、型号等之项目合并核计漏税额或溢冲退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