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查验登记审查准则|第 9 条|食品药物管理|法规|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一 节|卫生福利部|v1.0
生效日期: 2024-01-01|最后修订: 2023-04-27
本章所称原料检验规格、方法及检验成绩书,系指各有效成分原料及其每一处方成分原料(包括制程中加入辅助原料及色素)之检验规格与方法及检验成绩书。 前项检验规格、方法及检验成绩书,规定如下: 一、申请查验登记药品所用之原料,其依据药典者,应依序注明药典名称、年次及版次。但依据之药典,以中华药典、十大医药先进国家出版之药典、或其他经中央卫生主管机关采用之药典为限;其版本应为所采用者之最新版;取得药品许可证后,除赋形剂外,其所依据药典之检验项目、方法或规格有变更者,亦同。 二、新成分新药得依厂规为主。 三、检验所需之标准品,应注明系Primary Standard或Working Standard。如系Primary Standard者,应注明来源;如系Working Standard者,应注明来源、批号及标示含量(或力价)、检验规格、检验成绩书、标定进程。 四、色素应有检验规格及方法;香料无需检附检验规格。 五、每一处方成分原料之检验成绩书,应为所附成品批量使用之原料检验成绩书。 六、原料应依规格逐项检验,如有减免者,应检附减免之书面作业进程及其他全项检验批号之检验成绩书。 七、检验结果如为数值者,应以数据表示;检验方法为比对标准品者,得以「合格」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