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查验登记审查准则|第 4 条|食品药物管理|法规|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一 节|卫生福利部|v1.0
生效日期: 2024-01-01|最后修订: 2023-04-27
本章用词定义如下: 一、新药:指本法第七条所称之新药。 二、学名药:指与国内已核准之药品具同成分、同剂型、同剂量、同疗效之制剂。 三、生物药品:指依据微生物学、免疫学学理制造之血清、抗毒素、疫苗、类毒素及菌液等。 四、原料药(药品有效成分):指一种经物理、化学处理或生物技术过程制造所得具药理作用之活性物或成分,常用于药品、生物药品或生物技术产品之制造。 五、核医放射性药品:指符合本法第六条所称药品之定义,并系以具有放射活度之物质使用于人体内,经体内分布之后,可被用来诊断、监测、治疗、缓解疾病或具其他医疗性能之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