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查验登记审查准则|第 7 条|食品药物管理|法规|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一 节|卫生福利部|v1.0
生效日期: 2024-01-01|最后修订: 2023-04-27
本章所称采用证明,除本准则另有规定外,应由十大医药先进国家中之一国最高卫生主管机关或EMA出具。 采用证明,得以下列文档替代之: 一、采用国收载该处方成分之下列医药品集(以下简称公定书)或其网络版或电子书版影本,与采用国核准含该成分之处方药品仿单替代,免由该国最高卫生主管机关出具,并免经我国驻外馆处文书验证;其引用之公定书,应载明版次,并以最近五年内之版本为限: (一)美国:Physicians'Desk Reference(PDR)。 (二)英国:British National Formulary(B.N.F.)、Medicines Compendium(published by Association of British Pharmaceutical Industries,ABPI)。 (三)日本:日本医药品集(Drugs in Japan)、日本最近之新药。 (四)瑞士:Arzneimittel-Kompendium der Schweiz。 (五)加拿大:Compendium of Pharmaceuticals and Specialities。 (六)法国:Dictionnarie ViDAL。 (七)澳洲:MIM'S。 (八)德国:Rote Liste。 (九)比利时:Repertoire Commente des Medicaments。 (十)瑞典:Farmacevtiska specialiteter i Sverige(FASS)。 二、十大医药先进国家中之一国或EMA核准该药品之核准函及其最高卫生主管机关或EMA官方网站核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