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查验登记审查准则|第 5 条|食品药物管理|法规|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一 节|卫生福利部|v1.0
生效日期: 2024-01-01|最后修订: 2023-04-27
本章所称委托书,系指输入药品之国外制造厂或其总公司、或国外许可证持有者所出具之授权登记证明文档。 前项委托书限出具日起一年内有效,且内容应载明制造厂及代理商之名称、地址,与药品名称、剂型及含量,并其记载应与申请书相符。如委托书非中文或英文者,应附中文或英文译本。 如持有出产国药品制造许可证之制造厂于中华民国境内(以下简称国内)设有分公司者,其委托书得由该制造厂之总公司或设于亚洲之总部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