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压液态罐槽车罐槽体检验及管理办法|第 12 条|公路|法规|生效中
交通部|v1.0
最后修订: 2009-10-27
办理框式、平板式车辆装载之罐槽体检验除依本办法相关规定外,均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适用对象: (一)内容积(水)为二五○○公升至八○○○公升之罐槽体。 (二)于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以书面方式向交通部许可之检验机构申请登记列管之八○○一公升至一五○○○公升之罐槽体;但截至中华民国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即不再受理该等罐槽体检验,且该等罐槽体不得再架装于框式、平板式车辆使用。 二、设备倾卸设备车辆设备罐槽体后整体车辆高度不得超过三.五公尺。 三、罐槽体之装载固定: (一)框式:于框架前、后、左、右四处以定位杆及F型插销固定(定位杆及F型插销规格如附图一)。 (二)平板式:于罐槽体脚座焊制固定座两片(规格及焊制位置如附图二),以C型固定器联结卡车车台装设之下固定座固定(座位规格如附图二、固定方式如附图三)或比照框式之固定方式。 四、排卸口:设于罐槽体左右两侧、顶部、底部或后端。 五、罐槽体稳固检验: (一)框式:罐槽体与车身定位处。定位杆及F型插销应无锈蚀,并不至前后左右移动。 (二)平板式:上、下固定座及固定器应无锈蚀,并应充分旋紧。 六、罐槽体由国外制造进口者,得检附检测合格证明文档,委由经许可之检验机构其所属之检验场所申请检验。 七、自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新制或使用中之罐槽体应经检验合格。
办理框式、平板式车辆装载之罐槽体检验除依本办法相关规定外,均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适用对象: (一)内容积(水)为二五○○公升至八○○○公升之罐槽体。 (二)于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以书面方式向交通部许可之检验机构申请登记列管之八○○一公升至一五○○○公升之罐槽体;但截至中华民国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即不再受理该等罐槽体检验,且该等罐槽体不得再架装于框式、平板式车辆使用。 二、设备倾卸设备车辆设备罐槽体后整体车辆高度不得超过三.五公尺。 三、罐槽体之装载固定: (一)框式:于框架前、后、左、右四处以定位杆及F型插销固定(定位杆及F型插销规格如附图一)。 (二)平板式:于罐槽体脚座焊制固定座两片(规格及焊制位置如附图二),以C型固定器联结卡车车台装设之下固定座固定(座位规格如附图二、固定方式如附图三)或比照框式之固定方式。 四、排卸口:设于罐槽体左右两侧、顶部、底部或后端。 五、罐槽体稳固检验: (一)框式:罐槽体与车身定位处。定位杆及F型插销应无锈蚀,并不至前后左右移动。 (二)平板式:上、下固定座及固定器应无锈蚀,并应充分旋紧。 六、罐槽体由国外制造进口者,得检附检测合格证明文档,委由经许可之检验机构其所属之检验场所申请检验。 七、自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新制或使用中之罐槽体应经检验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