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压液态罐槽车罐槽体检验及管理办法|第 4 条|公路|法规|生效中
交通部|v1.0
最后修订: 2009-10-27
申请办理本检验之检验机构,以曾从事机械或设备之研究、设计、检查等工作二年以上着有成绩之非营利法人为限,其应检具申请函及检验计划书二份向交通部申请许可。检验计划书应包含下列文档: 一、检验机构设立证明文档、简介、组织概况及检验机构布置平面图,包含应有固定独立设置之办事处所,并设有文件室、检查设备存放室及足够容纳全部检验机构人员办公作息之空间。 二、检验场所之公司或商业登记证明文档影本,检验场所固定独立设置之文档,检验场所为制造业者并应检附工厂登记证影本。 三、检验场所地理位置简图。 四、检验场所布置平面图。 五、检验仪器、设备及污水处理设备文档。 六、检验主管及三位检验人员身分证明、学经历证明文档影本。 七、依检验标准及方法制成之标准作业进程手册。 八、检验报告表、检验纪录表等检验相关纪录文档。 九、检验机构品质管理相关文档。 十、检验等各项收费额(含制造完工检验、定期检验、复验及补、换发检验合格证明书,检验等各项收费额之成本分析)。 十一、其他经交通部或公路总局指定之必要文档。 前项第一款、第二款另应提供检验机构、检验场所之设籍地所有权状影本或三年以上使用权利证明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