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报单申报事项更正作业办法|第 7 条|关务|法规|生效中
财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24-04-10
出口报单得申请更正之项目如下: 一、货物输出人名称、地址、统一编号、负责人、加工制造厂商名称、输出许可证号码、签证日期或输出人海关监管编号。 二、报单类别、报单号码、报关日期或放行日期。 三、买方名称、地址、统一编号、买方国家、目的地或买方海关监管编号。 四、离岸价格。 五、运费、保险费、币别或应加应减费用。 六、货物名称、商标(牌名)、规格或成分。 七、数量、重量或其单位。 八、申请冲退原料税代码。 九、统计方式代码。 十、税则号别及输出入货品分类号列。 十一、外销品使用原料及其供应商数据清表内之成品名称、原料名称、规格、数量、重量或单位。 十二、外销品使用原料及其供应商数据清表内之原料供应商、进口商、加工制造厂商名称、公司或商业统一编号。 十三、外销品使用原料及其供应商数据清表内之原料核退标准文号。 十四、保税料号及保税货物注记。 十五、原进仓报单号码及项次。 十六、其他申报事项。 申报出口报单所检附或于外销品冲退原料税电子化操作系统制作供退税用之外销品使用原料及其供应商数据清表,如有漏附、误附、漏制作或误制作者,应经海关查证属实,始准予补附或调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