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报单申报事项更正作业办法|第 5 条|关务|法规|生效中
财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24-04-10
进口报单得申请更正之项目如下: 一、纳税义务人名称、地址、统一编号或海关监管编号。 二、卖方名称、地址、统一编号、卖方国家代码或海关监管编号。 三、报单类别代号或名称。 四、收单关别。 五、生产国别。 六、提单号数。 七、货物存放处所。 八、起运口岸及代码。 九、标记及货柜号码。 十、报单号码、进口日期、报关日期或放行日期。 十一、离岸价格、运费、保险费、币别或应加应减费用。 十二、起岸价格。 十三、货物名称、商标(牌名)、规格或成分。 十四、税则号别及输出入货品分类号列。 十五、数量、重量或其单位。 十六、单价或完税价格。 十七、纳税办法。 十八、保税料号。 十九、原进仓报单号码及项次。 二十、其他申报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