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报单申报事项更正作业办法|第 6 条|关务|法规|生效中
财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24-04-10
纳税义务人于货物放行后申请更正者,除关税法或其他法令另有规定外,应于进口货物放行之翌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但情况特殊并检附证明文档经海关查核属实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