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械许可定制售卖持有管理办法|第 6 条|警政|法规|生效中
内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08-08-22
完成第三条进程之厂商,制造警棍、警铐或电气警棍(棒)(电击器)、防暴网应逐一打造厂商名称及编号,并不得超量制造及非法推销。 前项厂商应详细记载警械制造数量及出售对象,于每月十日前填具上月制售月报表送经直辖市、县(市)政府警察局转报警政署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