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械许可定制售卖持有管理办法|第 2 条|警政|法规|生效中
内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08-08-22
本办法规定得申请许可定制、售卖、持有之警械以警棍、警铐、电气警棍(棒)(电击器)、防暴网为限。 前项警械之许可,内政部(以下简称本部)得授权内政部警政署(以下简称警政署)或直辖市、县(市)政府警察局办理。 本办法所称厂商以公司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