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械许可定制售卖持有管理办法|第 5 条|警政|法规|生效中
内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08-08-22
完成第三条进程之厂商,留存警棍、警铐或电气警棍(棒)(电击器)、防暴网样品,每种不得超过十枝(付)为限,售卖场所陈列样品,每种以一枝(付)为限,每枝(付)均应烙印样品字样,并应向直辖市、县(市)政府警察局报备列管。 前项厂商向国外地区寄送警棍、警铐或电气警棍(棒)(电击器)、防暴网样品,应向直辖市、县(市)政府警察局申请核准,其寄送样品每一国家或地区每次每种以二枝(付)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