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械许可定制售卖持有管理办法|第 4 条|警政|法规|生效中
内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08-08-22
完成前条进程之厂商,申请输出警棍、警铐,应检附下列文档向直辖市、县(市)政府警察局申请核准: 一、申请(具结)书。 二、输入国家信用状。 三、外销订单(附中文译本)。 四、产品中文说明书。 五、公司登记证明文档影本。 六、许可文档影本。 前项申请核准之制造厂商,应另附工厂登记证明文档影本。 完成前条进程之厂商,申请输出电气警棍(棒)(电击器)、防暴网,应检附前二项文档经直辖市、县(市)政府警察局转报警政署核准。 厂商通关出口后向出口地海关申请出口副报单(出口证明联),并应于七日内经直辖市、县(市)政府警察局转报警政署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