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酒税法|第 6 条|赋税|法|生效中
第 一 章|财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25-01-24
已纳烟酒税之烟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退还原纳烟酒税︰ 一、运销国外者。 二、用作制造外销物品之原料者。 三、滞销退厂整理或加工为应税烟酒者。 四、因故变损或品质不合政府规定标准经销毁者。 五、产制或进口厂商于运送或存储烟酒之过程中,遇火焚毁或落水沉没及其他人力不可抵抗之灾害,以致物体消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