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第 15-3 条|消防|法|生效中
第 二 章|内政部|v1.0
生效日期: 2025-06-01|最后修订: 2024-11-29
液化石油气容器(以下简称容器)制造或输入业者,应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型式认可,发给型式认可证书,始得申请个别认可。 容器应依前项个别认可合格并附加合格标示后,始得销售。 第一项所定容器,其制造或输入业者申请认可之资格、进程、应备文档、认可证书核(换)发、有效期间、变更、撤销、废止、延展、合格标示停止核发、销售对象数据之建置、保存与申报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一项所定容器之规格、构造、材质、熔接规定、标志、涂装、使用年限、认可试验项目、批量认定、抽样数量、试验结果之判定、合格标示之规格与附加方式、不合格之处理及其他相关事项之标准,由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 第一项所定型式认可、个别认可、型式认可证书、第二项所定合格标示之核发、第三项所定型式认可证书核(换)发、变更、合格标示停止核发、撤销、废止、延展,得委托中央主管机关登录之专业机构办理之。 前项所定专业机构办理型式认可、个别认可、合格标示之核发、型式认可证书核(换)发、变更、延展所需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其收费项目及费额,由该机构报请中央主管机关核定。 第五项所定专业机构,其申请登录之资格、仪器设备与人员、进程、应备文档、登录证书之有效期间、核(换)发、撤销、废止、变更、延展、数据之建置、保存与申报、停止运行业务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