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第 7 条|消防|法|生效中
第 二 章|内政部|v1.0
生效日期: 2025-06-01|最后修订: 2024-11-29
依各类场所消防安全设备设置标准设置之消防安全设备,其设计、监造应由消防设备师为之;其测试、检修应由消防设备师或消防设备士为之。 前项消防安全设备之设计、监造、测试及检修,得由现有相关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或技术士暂行为之;其期限至本法中华民国一百十二年五月三十日修正之条文施行之日起五年止。 开业建筑师、电机技师得运行灭火器、标示设备或紧急照明灯等非系统式消防安全设备之设计、监造或测试、检修,不受第一项规定之限制。 消防设备师之资格及管理,另以法律定之。 在前项法律未制定前,中央主管机关得订定消防设备师及消防设备士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