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第 10 条|消防|法|生效中
第 二 章|内政部|v1.0
生效日期: 2025-06-01|最后修订: 2024-11-29
供公众使用建筑物之消防安全设备图说,应由直辖市、县(市)消防机关于主管建筑机关许可开工前,审查完成。 依建筑法第三十四条之一申请预审事项,涉及建筑物消防安全设备者,主管建筑机关应会同消防机关预为审查。 非供公众使用建筑物变更为供公众使用或原供公众使用建筑物变更为他种公众使用时,主管建筑机关应会同消防机关审查其消防安全设备图说。